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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71113新聞稿_勞動部補助22個專業機構協助職災勞工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十三日臺北報導】勞動部公布「106年職災勞工就業關懷調查」,調查發現,職災失能勞工受傷或罹病前從事行業以「製造業」占41.5%最高,其次為「營建工程業」16.0%;為讓職災勞工儘速重返職場,減少勞工在等待或嘗試復工期間所耗費之時間、金錢、醫療及社會成本,勞動部補助全台22個專業機構提供職災勞工工作強化服務,每年約協助300位職災勞工,其中8成重回職場。


根據勞保局統計,去年因職災失能有3千人,職災傷病則有4萬8千人次。


勞動部每2年會調查職災勞工狀況,根據「106年職災勞工就業關懷調查」指出,職災勞工之失能種類,以「上肢」占50.7%最高,「下肢」占16.3%,「其他部位」占33.0%。災害類型屬職業傷害占94.7%,非交通事故之職業傷害中,又以「被夾、被捲」占34.1%最高,「墜落、滾落」占7.9%次之,另交通事故之職業傷害占30.2%,職業病占5.3%。


根據調查,職災失能勞工目前有工作者占67.6%;目前沒有工作者占32.4%,其中有8.9%曾返回職場。


勞動部指出,職災勞工如有需求可洽各地服務據點,由專業的治療師進行個別化評估,規劃專屬的訓練計畫及工作強化服務,亦可透過地方主管機關個案管理員,或勞動部委託之各職業傷病防治中心提供相關諮詢及轉介服務。


勞動部說明,目前勞動部運用職災專款每年協助超過300位職災勞工於醫療穩定後接續進行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以利儘快回到職場。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的目的是協助職災勞工復工所需要的身體能力,讓職災勞工可以回到他們原來的工作,藉著「工作模擬」來提升訓練與目標工作之關聯性及有效性,或以勞工之特性及復健穩定後之工作能力,調整原職務之工作方式或工作內容,使他們可以順利達到工作所需能力。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工作強化訓練是以目標工作為導向,會先進行工作分析,針對勞工目前執行作業活動的困難,透過模擬實際工作所需之工具、材料、動作以及作業步驟,儘可能營造出與原工作相似之情境及動作,達到訓練勞工工作所需之技巧、體能和行為。一般會安排每週至少2天,每次時間2小時以上,並逐步增加每次的訓練時間,持續4到8週不間斷密集且提升強度的訓練,使勞工可在安全的情況下回歸工作。


相關資訊可至職安署網站參閱(https://www.osha.gov.tw)。
 

【答客問】
問:企業如果配合107年3月1日修正施行的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刪除原本工作規則中依法令所定「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作1給4」的規定,是否要再經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

答:勞動部指出, 工作規則之訂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暨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3項規定,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1項程序報請核備。


   勞動部說明,考量107年3月1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24條修正條文,旨在利於勞雇雙方依循遵守,並兼顧個別勞工之經濟需求及企業人力運用之彈性;爰事業單位原工作規則內容,如係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標準訂定,沒有優於當時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情事者,雇主之後依107年3月1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刪除原工作規則有關「休息日出勤之工作時間及工資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的規定,係同法施行細則第37條第3項所定「依據法令」之適時修正,非屬「雇主單方面變更個別勞工之勞動條件」的情形,得免經與工會或勞工協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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