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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71114新聞稿_勞動部強調開放外勞不以成本考量使用混合危害化學品 109年業者須提供登記號碼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十四日臺北報導】針對貨運業長期面臨缺工問題,有業者違法雇用外籍勞工,呼籲主管機關盡速開放外勞來解決困境;對此,勞動部常務次長林三貴表示,開放外勞都是對「產業」不是對特定公司,勞動部設有跨國勞動力諮詢委員會,部會有需求可提案討論,不過,開放外勞是以「缺乏勞動力」來考量,而非是以「降低成本」來考慮。


另對於歡迎台商回台投資,勞動部提出須符合本勞就業人數100人以上以及整體員工薪資達3萬元以上門檻,另再給10%外勞配額,最高仍以40%為上限,林三貴說明,勞動部提出建議,但是到底投資金額、本勞就業人數等都需再討論。


有貨運業者因缺工要求開放外勞,業者為降低成本非法聘用外勞,林三貴指出,勞動部在評估是否開放外勞是以缺乏勞動力與否來考量,不會以成本來考量,貨運業生意不好,成本競爭下非法聘用外勞,將會加強查緝。


林三貴進一步說明,若是貨運業有開放外勞需求,可先向主管機關-交通部反映,由交通部向勞動部提案,再由跨國勞動力諮詢委員會討論,他笑言,也許交通部自己就不認為要開放外勞。
林三貴指出,自99年至今,統計數據顯示,聘僱1名外勞可增加4名本勞就業,另調查發現聘用外勞的製造業其薪資並不比未聘用薪資的產業低;調查過去7年大專生有1%由服務業轉至製造業工作。


勞動部指出,106年雇主聘僱外勞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遭罰鍰有4,178件,雇主違法件數最多的前三名為「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勞」、「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與「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針對使用非法外勞,有設免付費檢舉專線0800-000-978,民眾檢舉非法雇主而查獲的案件,依查獲人數或案件態樣將核發獎勵金最高7萬元。 

 

使用混合危害化學品109年業者須提供登記號碼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十四日臺北報導】為確保工作者獲取化學品危害資訊,勞動部公告修正「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部分條文及第12條附表四,自109年元旦起,於化學品安全資料表的混合物成分辨識資料項目,新增「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No.),以提供化學品成分的單一識別資訊,強化事業單位對於化學品危害預防管理機制。


勞動部107年11月9日公告修正「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部分條文及第12條附表四,該規則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第12條附表四則指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


《職業安全衛生法》已明定不論製造、輸入或供應具有危害性的化學品給事業單位之前,均應依規定標示並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違反該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對於危害性化學品,製造廠、輸入商或供應商應辦理標示並提供安全資料表,尤其「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可視為化學物質之身分證,透過該號碼可進一步查詢其安全資料表,以提供事業單位或勞工較詳細的危害特性、暴露預防、安全處置方法、急救及緊急處置等資訊,協助事業單位落實危害預防之掌控,以避免發生職業災害。


勞動部說明,依現行規定,廠商針對單一成分化學品安全資料表的辨識資料多已能完整提供,但對於混合物尚無明確規範,本次修正特別增列混合物的危害成分亦須提供完整的辨識資料,讓事業單位採取更有效的危害預防措施,目前有4至5千家製造商或是進口供應商應及早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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