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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71114新聞稿_新公司法11月上路 增加線上申報規定、大選放假日 不得進行工作日對調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一月十四日臺北報導】新版公司法已自11月1日起開始施行,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規範,修法增加第22-1條公司資訊申報規定,公司每年應定期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https://ctp.tdcc.com.tw),申報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一成的主要股東資料,未申報或申報資料不實,將限期通知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最重將處新臺幣500萬以下罰鍰,直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將廢止公司登記,系統平臺也將一次註記裁處情形。


  經濟部表示,已和財政部跨部會合作,將整合經濟部現有的公司登記資料及財政部稅務資料,公司首次申報時僅需至平臺確認、更新資訊,簡化公司資料填寫的負擔。此外,電子申報亦無需支付規費,提醒企業在108年1月31日前完成首次申報。


  公司法增訂第22-1條自11月起施行,當中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指定電子平臺,資料如有變動應於15日內完成,主管機關將定期查核。違反前述規定,經通知後限期仍未改正,處代表公司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為使事業單位了解相關規定,經濟部近期已發函宣導,但因罰鍰額度很高,也引發事業單位恐慌。經濟部強調,雖然違法申報義務有處分規定,但實務上會加強宣導申報新制,未依限完成的企業也會多次通知,只有在多次通知仍未改善、完成申報的情況下,才會進入裁罰,不會一開始就罰鍰,讓企業措手不及。


此次修法同時放寬分紅認定,不受限於一年發放一次規定,公司可採按季或半年分紅,如單純發放現金者,可由董事會決議,不必召開股東大會,以及未來發放股票對象可擴及母子公司間的員工,讓企業可彈性運用獎酬工具調動員工、留住人才。 


11/24大選放假日 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一月十四日臺北報導】11月24日為公投綁九合一大選,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說明,選舉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所謂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雇主因業務需要,在不妨礙勞工投票前提下,可徵得勞工於當日出勤,但工資計算方式多元,其中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如徵得勞工同意於當日出勤,即使該段工作時間並非投票時間,雇主仍須加倍計給工資。


至於不具投票權的勞工,雇主雖無需另外給假或是加班費,但選舉當日如為預先排定休息日性質,應業務需要而出勤者,雇主仍應依勞基法第 24 條規定計給休息日出勤工資。


勞工局特別提醒雇主,因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因此選舉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且雇主應就勞工戶籍地遠近給予合理時間往返投票,雇主若未依法給假或給薪,可處新臺幣2萬至100萬罰鍰,並應補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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