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 / 1070725新聞稿外籍家庭看護工年限延至14年 陸續屆滿賴揆:結合跨部會資源合作 解決產業缺工問題
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台工作年限最長為14年,已累計有8千餘名獲得延長,由於該規定是在民國104年10月通過生效,因此已有部分外籍家庭看護工在台年限已屆滿,部分雇主呼籲是否能再延長在台工作年限;對此,勞動部指出,目前國發會研議《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就可解決外國人在台工作年限問題,草案擬訂在台工作滿6年以上的外勞且有證照得轉型為中階技術人力,其社福外國人薪資須達3萬2千元。
根據統計,自104年10月累計至107年5月底,共有8,416名外籍家庭看護工通過評點獲得在台工作年限由12年延長至14年。
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滿12年,評點項目達60分符合資格可再延長2年,「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期間累計至14年之評點表」分為「專業訓練」及「自力學習」兩大評點項目,其中「自力學習」項又細分為「語言能力」、「工作能力」及「服務表現」等3個小項目,同一評點項目具備2項以上資格條件者,擇較高點數者計點,加總各項得分60點以上者為合格。
行政院5月宣布的《新經濟移民法草案》規劃重點,主要為補足國內約12萬人的中階技術人力缺工,讓在台工作滿6年、有證照且雇主願支付合法規薪資者,薪資採產業與社福分流,其門檻分別須達4萬1,393元與3萬2千元,該等外國人若能再在台連續居留滿7年,平均每年183日,即可取得永久居留權,享有就業保險、勞退及育兒津貼等類國民待遇。
國發會統計,截至107年2月,在台6年以上的外籍勞工總計10萬1,786人(產業外籍勞工5萬886人、社福外籍勞工5萬900人)。
據了解,國發會正與相關部會研議《新經濟移民法草案》條文,預計下個會期將草案送到立法院,待草案通過後,行政院另行公布實施日期。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對於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資格條件認定,規劃採用「評點制」,透過多元僱用條件進行評分,篩選我國所需人才,「評點制」規劃基本項目與加分項目,基本項目包括學歷、專業資格認定與年齡。
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其中留用具中階技術基層外籍人員(原受聘僱從事產業或是社福之外籍勞工,且累績6年以上工作年限)評點加分項目包括華語能力、在台工作經驗、留任原受聘僱工作等。
據了解,藍領外勞轉為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後,雇主就不需繳交就業安定費,其人數也不須列入外勞在台總數,其聘僱許可比照外國專業人才3年為一期,得由雇主提出申請,聘僱期間也可轉換新雇主,但是不可受雇於2個以上雇主,藍領外勞轉為中階技術人力後須向移民署變更居留事由,此後居留時間才可累計,連續居留滿7年,平均居住超過183天,就可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經許可獲得永久居留者,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即可隨同居留。
行政院長賴清德24日指出,我國勞動巿場持續改善,106年勞動力參與率平均為58.83%,107年6月勞動力參與率升至58.92%,創下近26年同月最高;107年1至6月失業率平均為3.66%,降至18年來低點;107年1至6月就業人數平均為1,140 萬 7千人,較106年就業人數平均1,135萬2千人,增加5.5萬人,顯示在滿足產業投資營運所需的人力已經展現成效。
賴揆主持第15次「加速投資台灣專案會議」,聽取勞動部報告「加速投資台灣解決缺工執行成果與檢討」時表示,缺工議題涉及勞動力供給、產業環境及人力培育等多元面向,需要長期投入資源及跨部會緊密配合,才能逐步展現相關作為之政策效果,滿足產業界人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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