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080129新聞稿_107年新北外勞檢查案件 共685件裁罰、因春節延後發薪 須取得個別勞工同意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一月廿九日臺北報導】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統計,107年度外勞檢查裁罰案件共計685件,較106年略增21件,其中以就服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僱用非法或他人申請的外勞」315件,佔總裁罰案件的45.99%最多,其次為第43條「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在臺工作」117件,佔17.08%,此外第44條「雇主未經許可容留外勞」82件,以及第57條第3款「雇主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56件,分別為違規案件的第三、四位,佔11.97%及8.18%。
相較於106年,新北市107年裁處違反非法聘僱及容留、許可外工作的案件量變化不大,但在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工作部分,則較106年的85件增加32件。此類案件大部分是持觀光簽證或探親名義來臺外國人,利用空檔時間非法從事工作而違法,其中包含一些新移民的家屬來臺探視,卻在店面幫忙或是自行在外應徵工作,而非法僱用者也會涉及違反就服法,將依具體事證開罰。
勞工局特別提醒,雇主常認為沒給薪水就不算僱用,但不管是友誼的幫忙、或是用打工換取食宿等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容留,依然觸法,因此聘僱外國人前,均應合法申請許可,若僱用對象為新住民、僑外生前,也應確實查驗證件正本,並確認為本人所有。
去年許可外工作仍有50餘件處分案,勞工局強調,家庭看護工僅能從事照顧工作及被看護人相關的生活照料清潔工作;廠工也只能從事申請聘僱許可的項目工作,如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許多雇主因拚經濟急缺人手,未加詳查即僱用他人所申請的外國人,甚至誤以為只要持有合法居留證或留學生,即可在臺工作,這些都是非法聘僱,最高可罰75萬元。
今年的農曆春節假期於2月4日起展開,外勞為能多賺些錢,偶有被查獲私自外出打工的情形,勞工局表示,如並非合法雇主指派,就不會有處分的問題,但會對非法聘僱者依就服法裁罰,同時副本會給勞動部,針對外國人廢聘,因此合法雇主的權益仍會受影響。
在外勞管理上,建議宿舍可以透過門禁時間或宿舍公約,管理外勞的進出;部分採外宿者,則可透過仲介或內部公告提醒,一旦被查到違法私自打工,將影響其合法工作權益,避免外勞在外非法打工。
因春節延後發薪 須取得個別勞工同意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一月廿九日臺北報導】今年農曆春節假期自2月2日起展開至10日,將與多數公司的發薪日重疊,對此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醒,若因作業不及導致薪資延遲發放,雇主不得以公告方式片面決定,仍須取得個別勞工同意,否則將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建議,公司可以事先聯絡銀行預先設定給付日期,在原定時間給付;或先發放固定薪資,年後再結算加班費;或是從優以全勤計算先行發給,年後再多退少補等方式處理。
新北勞檢處進一步說明,勞資雙方若約定發薪日遇假日提前發放薪資,代表最遲應在2月1日發薪;延後則最遲應在2月11日前完成發放。如公司因內部結算延遲至15日才發薪,必須取得當事人同意,否則即有違法之虞,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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