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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80319新聞稿107年有勞保資格外勞死亡424人月薪4萬元以下徵才薪資區間 建議不超過5千元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十九日臺北報導】107年底外勞在台總數70萬6,850人,其中符合加勞保的產業外勞有44萬8,753人,根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統計,107年度參加勞保的外勞死亡人數有424人,其中符合申請一次金的外勞有177人,另外勞申請家屬死亡給付件數有6,847件。


根據勞保條例第62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一、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3個月。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12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2.5個月。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12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5個月。


勞保局指出,參加勞工保險之外籍勞工,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107年度外勞申請勞保家屬死亡給付有6,847件,其給付金額新台幣524,805,916元,平均1件獲得約7萬6,648元。


由於近期勞保財務又引起外界關注,有部分人士認為外勞在台工作保險的給付擴充其家人,會加速勞保倒閉,建議排除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但有人認為應本、外勞權益相同,若是要取消外勞的家屬死亡給付,本勞的家屬死亡給付也應一併取消。


勞動部指出,目前在討論勞保制度,並沒有討論過刪除現行有給付的項目;對於98年後才參加勞保的外勞死亡,家屬僅能申請年金,無法申請一次金,不僅造成家屬困擾,也增加我國的行政費用,曾有立委提出建議修改,希望能給外勞家屬選擇一次金的權利,不過因各界意見分歧,目前仍維持98年前已加入勞保可申請一次金,98年之後才加入者,僅能請領年金。


勞保條例第63條規定,98年進入職場的勞保被保險人如死亡,無法選擇1次金給付,僅能申請遺屬年金,除非以前曾投保勞工保險,該規定不分本、外勞一體適用。


根據資料,107年度參加勞保的外勞死亡人數有424人,其中符合申請一次金的外勞有177人,給付金額62,586,530元、平均一件獲得35萬3,596元;請領遺屬年金件數247件,給付金額22,165,625元。


勞保局說,申請遺屬年金案件,如匯至國外金融機構方式領取死亡給付時,須自行負擔國外匯費,並自應領取之死亡給付金額中扣除,領取遺屬年金給付者按月自給付金額中扣除。
 

月薪4萬元以下徵才薪資區間 建議不超過5千元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三月十九日臺北報導】《就業服務法》107年11月30日實施新規定,雇主招募時,禁止寫「薪資面議」,且職缺月薪若未達4萬元者,薪資必須公開薪資範圍,違者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為讓薪資未達4萬元的徵才能更明確,以利求職者應徵,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預計3月21日發布解釋令,明訂要在「應徵前」就需讓員工知道薪資,同時發布「指導原則」,建議雇主薪資區間最好不要超過5千元。


勞動力發展署表示,該規定實施至今並未有違法事件,但接獲多件陳情,發現有雇主到「面試時」才告知勞工薪資範圍。發展署邀專家學者討論後,認為立法意旨應是要讓節省勞工的求職成本,應聚焦在「招募前」,因此近期將發布解釋令,明訂雇主招募員工時,應該讓求職者在「應徵前」就知道該職缺的最低經常性薪資,否則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


發展署指出,為利媒合效能,建議釐清雇主求才之職務類別以及所設定之工作任務,並據以適度調整需才規格條件,並調縮薪資範圍,以利有效聚焦求職求才雙方需求之期待,先前以發函並以問答方式向雇主宣導,21日會以行政指導方式處理,建議雇主薪資區間上下不超過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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