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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80322新聞稿_6家台灣仲介 泰國互貿資格5月屆滿、事業單位資遣勞工 應於離職10日前通報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三月廿二日臺北報導】根據泰國方面資料,5月份即將有6家臺灣仲介,其互貿資格即將陸續到期。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勞工處提醒,符合條件的仲介業者,自即日起可辦理展延認證,最遲應於原核發互貿到期前30日內申請驗證展延互貿文件,並將整套文件原封不動交至泰國就業廳,完成續予認可的最後流程,逾期申請或經限期仍未補正資料,須按初次申請重新遞件。
送件時所填寫的中、英文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地址等資料,須和許可證資料相符,否則將影響後續審查。
有關泰方核准詳細資料,勞工部已公布上網,網址:https://goo.gl/3SXdbE。申請表單部分,可至網址:https://goo.gl/Da1MRA下載,儲存後直接電腦輸入資料。
為加速審查作業,申請驗證互貿文件須依順序排列,應備文件包括:一、初次/展延申請書(第三頁簽名處加蓋大小章)。二、中、英文變更登記表(六個月內英譯本經法院公證,加蓋大小章)。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六個月內經法院公證,加蓋大小章)。四、中、英文公司組織圖(含:公司人員姓名、職稱、泰國翻譯人員Thai Interpreter)。五、中、泰文保證書(提供雙語及管理人員人數及引進人數)。六、泰工名單(需與保證書名額相符,內容含:姓名、工廠名稱、護照號碼、入臺日期。新成立首次送件的公司免附此項)。前述文件應各提供兩份。
5月份泰國互貿屆滿臺灣仲介名單
編號 仲介機構英文名稱 編號 仲介機構英文名稱
1. THAI-SOON MANPOWER CO.,LTD 4. DA HSIN HUMAN RESOURCE CO.,LTD
2. TRANSTONE MANPOWER CONSULTANT CO.LTD 5. PROSPERITY MANPOWER CO.LTD
3. GOLDEN GRAND MANPOWER CONSULTANT CORP. TAINAN BRANCH 6. LEC CHUE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CO.,LTD.
事業單位資遣勞工 應於離職10日前通報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三月廿二日臺北報導】事業單位因業務緊縮或性質變更或勞工無法勝任工作等情形而面臨需要資遣員工,雇主除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相關預告工資或資遣費之外,還必須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在員工離職的10日前辦理資遣通報,如果員工任職不滿10日,則可於員工離職的3日內通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說明,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第1款至第5款、第13條及第20條但書規定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員工時,如工作地在臺中市,應於員工離職的10日前向勞工局及勞發署中彰投分署辦理資遣通報。該10日內員工仍需出勤提供勞務或依規定申請休假或謀職假,但離職日期因勞資雙方協商後而有所異動,仍可於通報後檢附相關文件辦理離職日期修正。
截至2月底,勞工局計受理資遣通報案件1,646件,勞工局接獲資遣通報員工名單後,將由就業服務處針對需協助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媒合適當職缺,並依個別需求提供各項就業促進措施,協助被資遣員工在短期內順利轉職。
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填寫資料,包括被資遣員工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是否需就業輔導等事項;另通報期間日數計算,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包含星期例假日,最後一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次日為最後一日。以離職生效日為108年3月12日為例,通報的最後一日原為3月3日,因適逢假日,以3月4日為通報的最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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