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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80503-1新聞稿雇聘法及就安費數額表修正 法規會通過移民署將外僑居留證事由正式更名為「移工」..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三日臺北報導】勞動部3日上午舉行法規會,其中「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繳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正草案完成審議,接續逐條審議《最低工資法》草案約一半條文,將於下周五續開法規會議,預定整部最低工資法草案能完成審議。


另外原先安排審議核定事業單位僱用之每月工資達新台幣15萬元以上監督管理人員符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為勞基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草案,但因時間來不及,本次會議並未審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會後說明,高薪白領預告期間各方都有表示意見,包括美國商會來函建議12萬到15萬元,歐洲商會建議20萬元,也有中小企業認為5萬、8萬元的管理職、或是飲料店長就該適用,考量像新制勞退月提繳最高級距為15萬元,未來也可透過相關資料比對,因此將月薪20萬元下修到月薪15萬元以上,且是監督管理職位,適用人數估計由1.3萬多人增加到3.8萬多人。


謝倩蒨指出,今天審查《最低工資法》草案共17條,由於部分委員上次對為何要訂立最低工資法有疑慮,因此提出立法說明,包括提升法律位階、開會時間明確定為第三季召開,敘明議事規則,最低工資共識決為原則,如確實無法達成共識,再以多數決方式;會中有委員提出最低工資適用對象應擴大,納入「自然人承攬」,謝倩蒨說明,最低工資法沿用勞基法第2條定義,仍是以雇佣關係為主,最後仍是維持原條文。


在草案預告期,各界對於「研究小組成員」應由誰組成,最低工資小組學者委員應否排除,今天討論後並未排除最低工資小組學者委員擔任研究小組成員,謝倩蒨表示,等法正式通過實施後,勞動部將會委託人或是機構研究。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繳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正草案,今天審議通過,近期進行公告程序。


配合開放乳牛飼育業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未聘僱本國勞工之自然人雇主,申請從事乳牛飼育工作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時,得免附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文件;另增列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與「外展農務工作」,其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為新臺幣2千元,其餘業別的就安費數額並未修正。
 

移民署將外僑居留證事由正式更名為「移工」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三日臺北報導】移民署因應各國慣用語,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的「外勞」更名為「移工」,內政部長徐國勇3日上午去桃園關懷訪視菲律賓籍移工,並舉行將「居留證更名移工」的活動典禮,並將新製發的居留證送到移工手中,希望帶動社會更友善、尊重與包容的用語。


徐國勇表示,在臺移工已超過70餘萬人,其中桃園市移工人數高達11萬多人,是全臺移工人數最多縣市,他感謝來自越南、菲律賓、印尼及泰國移工們,除了為政府各項公共工程及民間企業付出心力外,也為臺灣長照體系補足人力缺口;但長久以來都以外勞來稱呼,頗有貼標籤和輕視之舉;所以為了回應社會對移工的支持與尊重,移民署將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事由更名為「移工」。


移民署長邱豐光進一步表示,外僑居留證是採「逐漸汰換」的便民方式來辦理,因為移工朋友在臺的居留效期最長為3年,目前在外流通的居留證,可藉由申請居留延期或資料異動等作業,自然而逐步的在3年內完成全面換發,在這期間新舊事由的居留證均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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