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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80513新聞稿部分工時、未參加就保或重複加保不列計違反勞基法裁罰原則擬修正 勞團指懲罰守法資方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十三日臺北報導】針對「回臺投資案」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入國許可及定期查核時,有7種情形的本勞人數不計入所定「聘僱之國內勞工人數」,包括部分工時人員、月投保薪資低於基本工資、未參加就業保險者、重複參加勞工保險者、未提繳勞退金或月提繳工資低於基本工資者等。


  勞動部108年5月10日發函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12所定「聘僱之國內勞工人數」,其人數之計算不包含之情形,自即日生效。


  根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12規定,雇主依第14條之9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初次招募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期間內,申請引進外國人。


  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引進之外國人人數,不得逾初次招募許可人數之二分之一。但所聘僱之國內勞工人數,已達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國內勞工人數,於雇主未新設勞工保險證號時,應以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辦理國內求才之日當月起,至其申請之日前新增聘僱國內勞工人數計算之。


  勞動部說明,「聘僱之國內勞工人數」不計入的情況有一、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或月提繳工資低於基本工資者;二、未參加就業保險者;三、學校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建教合作者;四、部分工時人員或參加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者。


  五、重複參加勞工保險者。但國內勞工於其他雇主以部分工時重複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六、由雇主其他勞工保險證號移轉者,或退保後再加保者;七、雇主聘僱國內勞工有異常參加勞工保險之情事,經查明非屬雇主新增聘僱國內勞工者,或聘僱國內勞工之工作地點非屬新增投資案經核准聘僱外國人之工作地點者。


  有關回臺投資案外國人之申請,勞動部提醒,均應透過網路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fwapply.wda.gov.tw)提出,申辦方式及常見問題可上前開網站有詳細說明,或可洽0800-035688免付費諮詢電話。
 

違反勞基法裁罰原則擬修正 勞團指懲罰守法資方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十三日臺北報導】桃園市、新北市產業總工會等多個勞工團體13日上午赴勞動部抗議,要求勞動部說明近期研議「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讓微型企業違反《勞基法》或違法情節輕微的事業單位可減輕或免除處罰,勞團並演出行動劇批評指出,政府保障勞工是「假禮物」,卻準備送全國資方「真牛肉」。


  對此,勞動部鄭重澄清,108年4月11日召開會議研議「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研議之方向,均未超出《勞動基準法》、《行政罰法》及《行政程序法》現有規定,亦未在法律規定之外另創設加重、減輕或免除處罰之規定。各地方主管機關亦認同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讓「當重者不過輕、宜輕者不過重」,對於惡意違法行為,絕不會縱容。至於具體修正內容,將參酌各界意見,審慎研議。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祕書長葉謹瑜指出,勞動部的說法不應該成為企業違法的理由和藉口,減輕罰則或免罰等同於鼓勵違法行為,懲罰守法的資方;宜蘭縣產業總工會理事長呂學民則批評,勞動部此舉就是為違反《勞基法》的資方「開後門」。


  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洪清福則表示,不能因為微罪就輕罰,要讓雇主建立守法習慣,另要區分「派遣、承攬、委外」,台灣薪資拉不起來就是因為「假承攬真派遣」或「假委外真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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