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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80523新聞稿仲介及就專人員違法停業及廢止裁量基準修正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 擬8月中召開立院審揭弊者保護法等草案 保障揭弊者及勞工權益..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廿三日臺北報導】配合去年新修正的就業服務法第40條相關規定,勞動部修正「勞動部辦理私立就服機構及就服專業人員違反就服法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增列仲介及其從業人員「對求職人或受聘僱外國人有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其裁量基準為「廢止設立許可」;至於外勞被性侵或重傷害,仲介知悉未於24小時通報,裁量基準納入「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者,每次停業12個月。


勞動部說明,由於《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107年11月30日生效,其中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增列第18款規定,不得「對求職人或受聘僱外國人有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依第65條處30萬元至150萬元的罰鍰外,並得依第70條廢止仲介設立許可。


增列第19款規定,「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為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而未於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通報。」仲介或從業人員沒有通報,將依第67條規定,處6萬至30萬元。同時增列第20款規定,「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同樣依第67條規定,處6萬至30萬元。


配合上述法令修正,勞動部108年5月23日公告修正「勞動部辦理私立就服機構及就服專業人員違反就服法停業及廢止案件裁量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指出,這次修正除將第40條的項次增加「第1項」外,針對第18款規定,裁量基準規定為「廢止設立許可」;第19款及20款則納入原有違法情形「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的規定,裁量基準為「因違反本法第40條第1項第4款至第6款、第8款或第45條規定以外之其他本法規定1年內受罰鍰處分第4次以上者:每次停業12個月」。


另對於就業專業人員違反第18款者,將依違反第37條第2款規定,違反法令執行業務,廢止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 擬8月中召開
【外勞社報導】一年一度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快來臨,勞動部長許銘春23日下午表示,將會於8月中旬召開,她希望基本工資今年能調漲,不過仍需尊重委員的決議;另最低工資法草案5月底會送行政院審查,職災保險法草案下週將出爐,條文約有100條。
 

立院審揭弊者保護法等草案保障揭弊者及勞工權益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廿三日臺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3日審查「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等案。台灣勞工陣線指出,鑑於過去黑心商品氾濫、雇主違反勞動法以至勞工權益嚴重受損,以及重大金融掏空弊案等問題頻傳,呼籲立法院應儘速於立法院本會期三讀通過,以保障揭弊者及勞工的各項權益。


今天草案除了行政院版本之外,尚有時代力量黨團「公益揭發保護法草案」、委員段宜康等18人擬具「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委員鍾孔炤等32人擬具「公益通報者保護法草案」等案。


立委尤美女質詢表示,勞工無法請生理假等有關性平的假別,因權利不對等,公司違法,勞工不敢檢舉,為何性平法沒有納入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中;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答覆指出,因是屬於私權,檢舉等相關規範在性平法第36及37條都有。


 立委段宜康指出,政院版本的草案附表標準沒有一致性,為何性平法勞工檢舉無法請生理假等不需納入,但是雇主聘僱非法外國人,勞工檢舉則納入,他建議政院是否應將法案思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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