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1080614新聞稿違法致外國人死亡又不賠償依1:6廢配額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十四日臺北報導】勞動部修正雇主違反就服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其中雇主違反職安法致外國人死亡又不依法補償,經裁處將依1比6比例,按雇主所生違反外國人數去廢止許可外國人人數;另針對雇主轉包或是分包給他人承攬,而發生非法容留外國人,雇主並不知情,此情況仍會被罰,不過裁處比例減輕,非法容留按人數依1比1廢止,或非法容留行蹤不明外國人則是按1比2廢止。
勞動部108年6月11日公告修正「雇主違反就服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台商回台投資定期查核
薪資不達按1:1廢止
勞動部表示,台商回台投資的雇主於定期查核聘僱超過規定人數及未達薪資規定者,裁量基準將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數採1比1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由於台商回台的外勞核配比率有3種,原3K5級制、附加外勞案及台商回台再附加配額,在備註中敘明廢止外勞配額順序,將先廢止3K5級制配額,再廢附加外勞案配額,最後才會廢止台商回台的再附加外勞配額,換句話說,就是先廢止就安費較低的配額。
雇主違反就服法第44條規定,雇主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按雇主所生違反外國人之人數與應廢止許可外國人人數,採1比2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雇主非法容留之外國人若是符合屬於行蹤不明外國人者,則依1比5之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由於有雇主申訴提出,沒有實際在工地工作,而是轉包或是分包給其他廠商承攬,因此無法知曉有容留行蹤不明外國人,行政院訴願指出,違法情節及可歸責程度相較於明知而容任從事工作者,尚屬輕微,應依比例原則另為裁量。
因此非法容留外國人的裁量基準新增第三項「雇主與他方訂有書面承攬契約或買賣契約」,或「承攬契約或買賣契約之他方將所非法聘僱或容留之外國人指派至雇主所有或管領之處所,且雇主未善盡注意義務而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非法容留外國人採1比1比例廢止,若是非法容留行蹤不明外國人則是依1比2比例廢止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雇主承接未依期限通知
按1:1比例廢止外國人
針對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4條第1項第15款,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致所聘僱外國人發生死亡、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未依法補償或賠償。其裁量基準訂為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所聘僱之外國人發生死亡事故,且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職業災害補償,經裁處者,按雇主所生違反外國人之人數與應廢止許可外國人人數,採1比6之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若是外國人是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則是採1比2之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根據轉換雇主準則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與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於簽署日起3日內,檢附第20條第1項所定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雇主接續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未依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裁量基準規定新增按雇主所生違反之外國人人數與應廢止許可外國人人數,採1比1之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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