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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80627新聞稿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辦法預告修正評鑑名單將更新 勞動部下週網站公告增雇主聘僱管道 直聘中心提供安置單位外勞履歷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廿七日臺北報導】外國人被鑑定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獲移民署核發6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或已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可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函,該工作許可函是認可該外國人可以從事與國人相同的工作,包括服務業等;配合移民署規定,勞動部預告修正「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持有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者擅自離開安置處所超過72小時,其工作許可將會被廢止。


勞動部說明,「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係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8條第5項規定,於98年6月8日訂定發布,並於105年8月5日修正實施迄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經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且獲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6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或已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工作。


根據統計,自98年6月至108年3月為止,勞動部依規定發出1,817張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函,外國人持該工作許可函就可在台法工作,沒有限制工作類別,可以從事服務業、餐飲業或是部分工時都可以,若是雇主徵才遇上外國人持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函來應徵,在對照資料後、若是仍擔心,可以電洽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02)8995-6000查證該工作許可函是否仍屬有效。


由於內政部移民署103年12月建立之「人口販運被害人擅離安置處所逾72小時處理流程」,勞動部為配合該規定,預告「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增加規定被害人有擅離安置處所逾72小時之情形,應廢止其工作許可。有意見者可於8月26日前提出。


依現行規定,人口販運被害人如臨時停留許可或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經撤銷或廢止、繳交不實或失效之申請文件、依法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工作,或是經重新鑑別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其工作許可將會撤銷或廢止。

評鑑名單將更新 勞動部下周網站公告
【外勞社消息】目前仲介實地評鑑與電話滿意度調查正在進行中,由於今年新實施連2年A級且當年度無違法紀錄不需評鑑,勞動部先前已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網及工協網站公告1,061家機構須接受評鑑,免評的仲介公司在今年9月15日之前有違法紀錄則需要馬上接受評鑑,因此勞動部預計每月公告一次新的評鑑名單,由於已知約4、5家仲業有違法紀錄,勞動部將於下週公告新的受評鑑名單。
 

增雇主聘僱管道 直聘中心提供安置單位外勞履歷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六月廿七日臺北報導】先前立委要求直聘中心服務擴大至協助外勞轉換,勞動部日前邀集各安置收容單位開會後確定,自7月1日起,增加雇主選工管道,減省國外招聘時間,直聘中心將會把雇主的招工需求,轉給當地的安置單位,依雇主需求篩選有意願的外勞去面試,以提高安置單位外勞的轉換率。


勞動部說明,日前邀集18個安置單位,同意配合辦理,自7月起,雇主到直聘中心辦理專案選工,除國外選工外,直聘中心將會提供雇主多一個管道,把雇主的招工需求提供給當地的所有安置單位,由安置單位依雇主需求篩選有意願的外勞,再轉由直聘中心提供雇主外勞資料,由雇主選擇是在國內聘僱還是由國外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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