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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80802新聞稿 雇主可接受外勞委託代為保管護照等文件 雙方合意仍需簽署書面委託同意書 以資證明

【外勞社記者俞振安八月二日臺北報導】雇主可否接受外勞委託代為保管其護照、居留證等證件?依「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八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但如經雙方合意,外勞主動願將其上述證件委由雇主保管,而雇主也同意代為保管;雙方並簽定書面同意委託,雇主是可接受外勞委託代為保管。

 

但外勞欲索回時,雇主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否則將觸犯就服法規定,可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以及廢止其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部分雇主或許會不解,認為印象所及,勞動部不是說即使外勞簽署了委託同意書,雇主也都不能代為保管外勞的護照等證件。但會何現在又可以了?


勞動部兩年前提出修法

但未獲立法院審議討論


答案在於,勞動部雖於106年8月30日預告要修正「就服法」多項條文,其中就包括了雇主是否可以保管外勞護照、居留證等證件這一條文 ,只是後來送立法院審議時並未獲得討論通過。

所以現行的「就服法」第57條第八款依舊為「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未見修正。

然目前勞動部已將「就服法」修正條文送立法院,何時審議不得而知。


據了解,勞動部106年8月30日所提出的「就服法」修正條文中,針對雇主保管外勞護照等身分證件,基於某些雇主因擔心外勞逃跑,進而要求外勞簽署同意書,同意雇主保管外勞護照身分證件。

對部分雇主這一行為,勞動部認為恐會危害外勞,因此希望透過修法的方式,藉以保障外勞的權益。


勞動部原本所預告修正的「就服法」第40條第三款,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方面的法條內容為「不得留置求職人或員工之身分證明文件、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隠私資料。但有正當事由暫予留置者,不在此限。」。


與雇主有關的「就服法」第57條第八款預告修正的法條內容為,「雇主不得有留置所聘僱外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但有正當事由暫予留置者,不在此限。」


外勞欲索回代保管證件
雇主不得藉故拖延拒絕


換言之,雇主或仲介業者,未來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即使是外勞簽署了同意書,雇主及仲介業者都不得留置外勞的護照、居留證等文件。


只是勞動部原本打算將這些修正的「就服法」修文送交立法院討論審議時,不知何故竟然沒有審議通過。

乃至於,現行的「就服法」第40條第三款和第57條第八款,仍保留原來的法條內容,未做修正。


因此,雇主是否可以接受外勞的委託保管護照、居留證等文件,只要雙方同意,並立下書面的委託同意書,就不違法。


但外勞如欲索回其護照、居留證等證件時,雇主就不能藉故拖延或拒絕,必須將這些證件交還給外勞,否則將觸犯就服法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以及廢止其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罰則相當重,雇主須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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