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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80808新聞稿提供戶籍謄本等證明族別依法放假1天廣納私立學校之量能挹注長照資源 衛福部提修法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八日臺北報導】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原住民於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1日,放假日期由原民會參酌各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之規定,原民會於108年8月8日公告109年度各族歲時祭儀放假之日期,如阿美族的豐年祭,放假日期訂在7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依實際舉辦日期擇1日放假。


勞動部則表示,先前已通函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及雇主團體,說明原住民歲時祭儀放假之權利,原住民勞工須向雇主表明身分,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身分證明,依法給予該族別歲時祭儀休假1天,若是原住民勞工沒有休假,當天繼續工作可領加班費,抑或是另擇1天補休。


原住民有16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 賽夏族、雅美族(達悟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賽德克族、拉阿魯哇族及卡那卡那富族。


原民會說明,無論是軍、公、教、勞工或學生,只要具有原住民身分,都可在所屬族群之歲時祭儀放假日放假1日。

雇主如欲確認勞工是否具有原住民身分或所屬族別者,得請勞工提供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等可資證明其族別之相關文件,除此外,無須提供任何證明。


      原民會指出,為推動歲時祭儀文化傳承,除了函文各相關單位,重申原住民歲時祭儀放假之權利,請各機關轉知所屬單位確實執行之外,亦將參考行政院人事總處做法,製作標示「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之辦公日曆表,並廣發各中央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原住民族地區55個鄉(鎮、市、區)公所,以利宣導。


     另為保障原住民族勞工之休假權益,原民會將結合勞動部進行政令宣導,針對「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原住民族之法定休假日乙節,擬具「政令說明」,並全面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下之勞動主管機關確實辦理。
 

廣納私立學校之量能挹注長照資源衛福部提修法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八月八日臺北報導】為廣納私立學校之量能挹注長照資源,鑑於目前居家式及社區式長照機構之布建有其急迫性,且研擬過程皆充分溝通及研商,衛福部108年8月7日在行政院公報預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掌握時效性,有訂較短時間之必要性,因此該辦法預告期僅14天,有意見者可於8月21日前提出。


衛福部指出,依據私立學校法第50條規定,私立學校為發展相關科系學生實務實習之需求,有附設長照機構或受委託經營長照機構之必要性,因此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新增第三款第四目,並參照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3條,新增申請人得為設有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公共衛生、醫務管理、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之私立學校。


  其餘修法重點包括,為簡化申請長照機構設立(籌設)許可應檢附之文件,刪除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申設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規定。又,配合第3條新增設有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公共衛生、醫務管理、老人照顧 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為申請人之規定,新增該申請人申請設立長照機構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明定居家式長照機構申請於同一行政區域內 遷移且未變更其他登記事項者,得依第10條第一款及第六款規定,填具申請書及修正之設立計畫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之登載事項變更、辦理停業或歇業,應於事實發生日30日前提出申請,以供主管機關合理之期間會同相關機關完成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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