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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081005新聞稿移工逃逸或轉換 雇主建議應無空窗期勞動部修法 職災發生時雇主應確認勞工安全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月五日臺北報導】臺灣國際勞工暨雇主和諧促進協會5日上午號召多位坐著輪椅的雇主赴勞動部陳請抗議,痛訴現在移工工作不開心、或是遇到不好照顧的病患,就要求轉換雇主,衍生空窗期無人照顧,因此提出「移工逃逸,雇主無空窗懲罰期」、「移工要求轉換雇主,雇主無空窗等待期」、「勞動部轉換平台應建立勞工轉換緣由的履歷」及「不良移工應有淘汰遣返機制」等訴求。


勞動部次長林三貴表示,任何雇主引進移工都要負管理責任,因為聘僱移工會對社會造成一些衝擊,若是取消轉換空窗期,恐造成雇主無限制的轉換移工,造成人數當然對於移工要求轉換也是要承擔風險,雖給予時間但並未保障一定轉換成功。


林三貴指出,現行轉換機制很常見,公立就服機構每週有固定時間辦理,轉換會揭露部分資料,若涉及個資就須慎重,通常轉換前不論是移工或是雇主都會打聽下一個雇主或是移工的資訊;另淘汰遣返移工是剝奪其工作權不可不慎,移工來台就是工作,現行規定有違反國內相關法令構成遣返要件,就會要求其出國,如確實有虐待老人家違反社福相關法令等。


台灣國際勞工暨雇主和諧促進協會理事長賴昱菘表示,本會的會員鄭小姐的投訴,在今年5月份她的先生卻被外籍看護推到大太陽底下曝曬長達2小時,導致差點休克,而這名外籍看護卻沒有因照護疏失遭到任何處罰,僅是「轉出」(也就是轉換新雇主)。


個案鄭小姐在現場氣憤難過的表示,自己的家人遭到不當對待,結果自己卻要面對沒有看護的空窗期長達3-4個月,而加害者卻可以一走了之,相關政府單位卻無任何作為。


台灣國際勞工暨雇主和諧促進協會秘書簡麗貞痛訴,像這樣的案例每天都在發生,他們每天都可以接到20、30通電話抱怨移工,大家的薪水都不高,如果請得起台灣的看護,誰會請移工,當政府照顧移工的同時,誰會在意「真正的弱勢是雇主」。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回應指出,上述個案因雙方各執一詞,移工除否認雇主指控外,還表示雇主未提供足夠食物,工作負擔過重等,儘管雇主不同意移工轉換新雇主,應限令出國,但目前並無明確事證證明移工有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情事,因此勞動部同意移工轉換新雇主,並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協助安置。


至於陳情訴求指稱移工涉遺棄或虐待被看護者之情事,如認涉嫌違反刑法遺棄罪,發展署建議雇主循司法途徑提告;另涉嫌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及第77條規定部分,已函請地方社政機關依法查處。


發展署說,未來若經地方政府裁罰或司法機關起訴,足資證明移工有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之情事,勞動部當廢止轉換,限令出國及不得再入國工作。
 

勞動部修法職災發生時雇主應確認勞工安全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月五日臺北報導】勞動部預告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增訂職災發生時,雇主除要採取搶救等緊急應變措施外,還要確認所有勞工安全,並協助有危險之虞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違反者將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該修正案預計最快109年元旦實施。


勞動部預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意見者可於108年11月29日前提出。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修正重點包括新增第11條之1規定,勞工因執行職務遭受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雇主應採取預防必要措施,至於不法行為可能涉及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性騷擾、就業歧視…等情事,在條文中明文訂出有關個案違法事件之調查、認定或後續處置,交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權管法令規定(如刑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就業服務法等)辦理。


同時新增第46條之1規定,對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除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緊急應變措施外,雇主應即確認工作場所所有勞工安全之責任,並使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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