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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已通過
立法院今日(二月二十五)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並經總統簽署,其中有關罰則部分,訂定於第十二條至十六條,直接與人民相關主,為第十二至十五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之歸納為四張簡圖(中文)如下,相關罰則之全文(中文)亦可參考如下:
第 12 條
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13 條
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4 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5 條
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隔離措施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為
之檢疫措施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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