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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及其罰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今年五、六月間修正通過有關「電動自行車」之條文,現已於今年十月一日起正式生效,因修正條文之內容將影響使用電動車自行車之本外籍同仁,在此特將修正之重點說明如下,請大家確切遵守以免受罰。

 

第72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第72-1-條: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第73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請同仁留意上述條文之修正,並轉之外籍移工有關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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