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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五、第六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

勞動部令 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五、第六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此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雇主得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營造工作之範疇 。 (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 海洋漁撈工作、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及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總人數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 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外國人總人數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四、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條件及情形。(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六十一條)
五、 修正製造業雇主聘僱外國人定期查核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六、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雙語翻譯工作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五十八條)
七、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六十二條)
八、增列製造業特定製程關聯行業及調整 部分行業所屬級別。(修正第二十四條附表五)
九、修正中階技術農業工作開放內容,及修正中階技術農業工作開放內容,及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中階技術海洋漁撈工作、海洋漁撈工作、中階技術營造工作、中階技術營造工作、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中階中階技術外展農務工作、中階技術農業工作及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名額技術農業工作及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名額計算計算規定。規定。(修正修正第六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第六十三條附表十三之一、第六十四條附表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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