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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 有關勞工與雇主約定合理試用期間之勞動權益

勞動部函 有關勞工與雇主約定合理試用期間之勞動權益

 

本公文在解釋雇主與勞工可否訂定「試用期間」,以及試用期間主可否任意終止勞動契約。簡單而言,試用期間是雙方本於契約自由之精神所訂定之條款,政府需予尊重不介入干涉。但,契約中如果有任意解雇條款,自然不合公序良俗而應視為自始無效。

 

另外,上述解釋文做了幾項重要的說明:
(一)雇主對試用期間之勞工,不論契約終止、勞動條件及相關福利事項,皆有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令之適用,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
(二)試用期間係屬契約約定,如有延長之必要,雇主應與勞工協商,不得片面為之。
(三)雇主於試用期間內或屆期時欲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仍應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情事,始得為之,尚不得以試用為由訂定定期勞動契約或與勞工約定得任意終止契約。
(四)承上,雇主依前開第11條或第13條規定終止契約時,應依同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加給預告期間之工資。

對於雇主而言,需要特別留意這些平日並不太留意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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