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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1附表

勞動部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1附表

 

本次修正,在第四條中增加了「社會工作師」這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社會工作師」需經「社會工作師法」(Social Worker Act)政府之正式考試取得資格後方可執業。在第二十一條則於從事財稅金融服務工作之內,就證券、期貨事業可從事的項目有所增加,此外,在第三十四條內,就「受聘僱於製造業」之工作項目,則增加了「調度、督導、營運、指揮、研發、開發、測試、檢驗、稽核、培訓、策展、品質管控、技術研發引進等」。這些即是引進白領人力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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