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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005013新聞稿 受疫情影響產業 復原重建可放寬工時限制紙箱需求增 紙製品業者可放寬加班上限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五月十三日臺北報導】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部分產業曾發生營運困難情事,考量疫情期間復原重建及經濟復甦必須及時,各產業積極振興與重建,國內包裝用紙、紙箱(含農用紙箱)需求量大幅提高,現階段市場供給面臨短缺、供不應求情況,勞動部發函說明,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者如有工時調適需求,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規定。

 

現階段經濟部申請「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遇到急單需求時,一年例假調移最多12次,另永豐餘與正隆等7家公司申請縮短輪班間隔,勞動部目前已法規預告、正進行法制程序;但是因疫情期間復原重建所需,部分地方政府不清楚「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者」可否以「事變」來做工時調適,因此勞動部特發函說明。

 

勞動部110年5月5日發函有關「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所定產業為振興重建工作致使勞工延長工時或假日出勤疑義。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勞基法》所訂「事變」包含重大傳染病,因此只要是經濟部所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導致營運困難的產業,即日起至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9條所定條例實施期間,若因復原重建等工作即可放寬工時相關限制,如調移例假、放寬加班上限等。

 

黃維琛說明,當遇到「事變」時,包含前期預防、過程重建及事後善後等階段,若是「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所定產業(製造業、服務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產業,受影響事業標準為今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去年12月以前六個月或前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在這些階段,因復原重建工作而有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必要時,可以在紓困條例所定的實施期間,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規定。

 

黃維琛指出,受疫情衝擊後期產業復甦與網購消費需求增加等因素,致包裝用紙與紙箱大缺貨,「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者在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法定要件下,可以停止勞工的例假或休假,要求勞工繼續工作,不受「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7休1)原則性規範,其當日加班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可以不受1天不得超過12小時的限制,且其加班時間也可不併入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的限度計算。

 

黃維琛提醒,雇主仍須在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停止假期的工資也應加倍發給,並於事後補假休息;加班部分,雇主也須在加班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若無工會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的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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