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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00907 中秋節配合政府放連假 勞動部提醒9/11須補班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九月七日臺北報導】中秋節即將到來,適逢週二,為了讓中秋節可以有4天連假,有不少民間企業會跟著「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中秋連假,勞動部提醒,本周六(9/11)就需要進行補班;中秋節屬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民間企業如欲「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中秋連假,可依照「8周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將今年9月11日的休息日與9月20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由於調整之後,9月20日已成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黃維琛舉例,以勞雇雙方約定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周彈性工時」形成4天中秋連假之前提下,其勞工月薪3萬6千元(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中秋連假期間加班之工資說明如下:
一、9月18日(周六)及9月20日(周一):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二、9月21日(周二):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三、9月19日(周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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