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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社/1121003 因故無法引進移工去年3.3萬件申請延長 簡政便民 修法不須申請即自動延長一次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月三日臺北報導】據統計,111年有3.3萬餘件因故無法在6個月期限內完成引進移工,提出申請延長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期限,其中高達8成6獲得同意延長一次,為簡政便民,勞動部近期提出修法,刪除延長引進許可效期之申請程序,雇主因故不能引進者,不須提出延長申請,自動延長一次,也就是即可於許可引進屆滿翌日起3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

 

勞動部上周預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說明,現行雇主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例如,外國人因個人因素無法來臺工作或海外選工外國人不易等,無法於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發文日起6個月內完成引進第二類外國人(移工)入國手續者,得於許可屆滿之日前後30日內申請延長引進期限,並以一次為限。

 

勞動部指出,根據統計,111年度申請延長引進期限案件總數計3萬3,177件,其中經勞動部同意延長案件數為2萬8,563件,約佔總數86%;不同意延長案件數為4,614件,僅約佔總數14%。勞動部表示,考量大多數申請案件均同意雇主延長引進期限,基於簡政便民,因此修正第30條規定,刪除延長引進許可效期之申請程序,如雇主因故無法於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效期6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或用於國內申請聘僱外國人,不論事由為何,均無須再提出延長效期,一律得於許可屆滿翌日起3個月內再持該許可自國外引進或國內聘僱外國人。

 

勞動部提醒,雇主未依上述規定期限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也就是6個月再加3個月的期限仍無法完成引進移工者,該許可就失效。另外,鑑於雇主或公司負責人得為本、外國人,且得證明身分之文件繁多,例如: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等;另我國企業組織型態眾多,除公司、獨資商號、合夥外,尚有有限合夥制。

 

勞動部因此修正條文第9條、第22條、第44條、第56條規定,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白領外國人)、第二類(移工)、第三類(中階技術人員與雙語翻譯人員、廚師等)及第五類(永居、難民等)外國人應備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增列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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