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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修正國籍法第四條至第七條、第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總統令:修正國籍法第四條至第七條、第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其中,第四條之增列有關「歸化」規定,顯然係針對「外籍移工所生子女」之議題,內容為;「現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監護。」亦即若外籍移工所生子女遭父母遺棄,或父母不詳,但為社福機構所監護者,皆可規劃為我國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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